中新網徐州4月24日電(李東艷)羅某、李某等三人合伙在江蘇睢寧開快餐店後來拆伙,李某對原來的店鋪商標稍加修改後,繼續在原來店鋪經營。羅某對快餐店原來使用的商標進行註冊。日前,羅某的公司以李某店鋪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近似,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24日下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
  據介紹,2012年6月21日,溫州某快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某和被告李某及案外人崔某簽訂《合股經營協議書》,約定合伙經營中式快餐店,三人合伙經營的睢寧縣某快餐店於2012年10月23日開業,該店招牌等處使用某詞組加拼音及圖形標識。2013年3月18日,三人簽訂《退股協議》,約定羅某退出餐廳經營,並約定該店的招牌要在一個月內換掉。隨後案外人崔某也退出合伙經營。李某將該快餐店招牌稍加修改後獨自經營。2013年11月4日,李某在安徽又開始經營一家中式餐廳,招牌同樣使用了後來修改的標識。
  原告溫州某快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對原來的商標進行註冊,並於2013年2月7日獲准註冊,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6日。原告該快餐公司商標獲准註冊後,羅某和李某散伙,又在李某的店鋪同一條街上新開了一家使用原來商標的快餐店。
  原告訴稱,被告所開的中式餐廳商標與其註冊商標近似,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拆除、銷毀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容或近似標識的物品、資料;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方則稱,原告註冊的商標在原、被告合伙開店時已經使用,此外,散伙後,被告還對原來的商標進行了修改,因為前期的經營有一定的客戶群,而且修改後的商標與原來的有一定差距,不至於給大眾產生錯覺。
  在庭審現場,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法院調解。
  審理此案的徐州中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李娟介紹,目前,知識產權糾紛被訴主體大部分是小個體工商戶及小規模企業,說明大企業已經有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及防範意識。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特別提醒生產商規避侵權行為,應避免搭便車、模仿,特別是銷售商要有防範意識,要有合法正規的渠道以便維權。(完)  (原標題:拆伙後稍變商標繼續開店 合伙人註冊原商標訴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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